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5)民申字第928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甘肅華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和平新村79號。
法定代表人:秦愛華,該公司總經理。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蘭州新區城市發展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肅省蘭州市永登縣中川何家梁鎮商業服務中心四號。
法定代表人:董擎,該公司董事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甘肅煤炭第一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甘肅省白銀市平川區長征東路1003號。
法定代表人:李國勝,該公司董事長。
再審申請人甘肅華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民公司)因與被申請人蘭州新區城市發展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投公司)、甘肅煤炭第一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甘煤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甘民一終字第9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華民公司申請再審稱,關于《bt合同》的性質問題。bt(buildtransfer)即建設移交,是基礎設施項目建設領域中采用的一種投資建設模式,是項目發起人與投資者簽訂合同,由投資者負責項目的融資、建設,并在規定時限內將竣工后的項目移交項目發起人,項目發起人根據事先簽訂的回購協議分期向投資者支付項目投資款及約定的報酬。故二審認定《bt合同》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錯誤。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雖然《bt合同》約定不得對本項目的主體或關鍵部分進行分包,但《補充協議書》約定華民公司對工程分包商享有決定權。華民公司與甘煤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后,華民公司也告知城投公司工程施工聯合體變更為甘煤公司,故二審法院以華民公司非法轉包為由認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沒有依據,華民公司要求經濟補償的主張應該得到支持。關于華民公司是否實際投資問題。華民公司按照城投公司的要求組織人員進場修建圍墻和臨時建筑,進行土地平整,前后花費了300余萬元。沈康偉勞務隊系華民公司下屬施工單位,沈康偉的簽字確認單足以說明華民公司對涉案工程進行了實際投入。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之規定,請求撤銷二審判決,改判支持華民公司的訴訟請求。
城投公司針對華民公司的再審申請提交書面意見稱,華民公司的轉包行為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請求駁回華民公司的再審申請。
甘煤公司對華民公司的再審申請未發表意見。
本院認為,關于華民公司與甘煤公司所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問題。由聯合體投標協議書、授權書、投標書以及華民公司與城投公司所簽《bt合同》的內容看,華民公司與蘭州二建集團有限公司組成聯合體,通過公開招投標的方式中標蘭州新區保障性住房項目b區三標段建設項目,與城投公司簽訂《bt合同》,負責該工程項目的施工和竣工驗收,并承擔全部建設資金,待項目建成后由業主回購。由此可見,華民公司與蘭州二建集團有限公司的合同義務是帶資承建涉案工程,故《bt合同》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bt合同》簽訂后,因蘭州二建集團有限公司認為華民公司資金不到位而拒絕施工,華民公司遂與甘煤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將中標的全部工程交由甘煤公司施工,而華民公司不再履行施工任務,故甘煤公司與華民公司之間系轉包關系。根據本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之規定,甘煤公司與華民公司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因此二審判決對合同效力的認定是正確的。
關于華民公司是否實際投資問題。華民公司主張其進場修建圍墻和臨時建筑及平整土地花費300余萬元,但其提交的證據不夠真實和充分,故二審判決對其所稱的投資款未予認定并無不當。由于華民公司將工程轉包,且沒有實際投資和施工,故其要求城投公司和甘煤公司依據《bt合同》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給付其補償金及利息的主張沒有依據。二審判決結果并無不當。
綜上,本院認為,華民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的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甘肅華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王友祥
代理審判員 胡 田
代理審判員 王良勝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書 記 員 王永明
重庆实时走势图5星综合
河北20选5中奖规则
建一家赚钱的鸡养殖场
医学生赚钱不分早晚
梦想彩票游戏
加拿大快乐8官网
欢乐捕鱼达人安卓
网上的赚钱软件是什么
扑克脸的英文
佰盈汇靠什么赚钱
古羌传奇赚钱
做什么产品总代理赚钱
中国古今最会赚钱的是谁
双色球缩水软件
梦幻西游月卡怎么赚钱
麻将扑克怎么抓牌
10月股票推荐